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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鉴|废气处理设施部分未运行,也是违法
2016.04.25
来源:本站

在企业的污染整治验收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列出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吸风罩收集后,由管路接入车间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经风机送入碱液喷淋塔进行中和反应,再经排气筒排放。


但在一次例行检查时,玉环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一家企业二车间电镀生产线运行时,虽然处理铬酸雾的废气塔风机和引机在运行,但提升泵未运转,废气塔喷淋功能未正常运行,相当于设备在空转。


为此,楚门电镀厂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员工张某乙被处行政拘留。此案也是全省因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而被移送行政拘留的第一案。


【案件回顾】

楚门电镀厂原先位于龙王工业区,2003年搬迁至中山工业区,占地约1.7万平方米,主要从事各类铜铁产品电镀加工生产,共有四个电镀车间。


2015年1月21日上午,玉环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楚门电镀厂进行例行检查。


“我们检查二车间时发现,电镀生产线正在生产,1号废气塔风机与引机正在运行,但喷淋设施未开启。”楚门环保所工作人员叶净鑫说,这相当于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于违法行为。


按照企业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铬酸雾进入碱液喷淋塔吸收处理,pH控制在10至12范围内,使铬酸雾与碱液发生中和反应得以彻底去除。而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对二车间废气塔药剂添加槽内药剂测试,呈中性,明显不符合设计方案中的要求。


随后,执法人员分别采集了四个车间废气吸收塔内的喷淋液送往玉环县环境监测站。


“设备未运行是该废气塔的电机烧毁所致。”企业法人代表张某甲解释,至于何时烧毁,并不清楚,他也是陪同检查时才知晓这一情况。



同样,负责厂区环保处理设施日常监管的王某也表示,未接到二车间废气塔操作工人张某乙的通知,未发现废气处理设施异常。


“1月21日上午6点多,1号废气塔运行正常。但到了9点左右,我闻到电线燃烧的味道,赶过去检查,发现电机被烧毁了,就立刻通知了废气塔安装厂商前来维修。”张某乙说,自己并没有通知厂区负责人。


1月22日,《监测报告》显示,二车间铬酸雾吸收塔内喷淋液pH值为7.51。

  

【环保罚单】

2月13日,玉环县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至楚门电镀厂。

  

2月28日,玉环县环保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下达处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月4日,玉环县公安局对楚门电镀厂员工张某乙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执法者说】

玉环县环保局法制科负责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污染物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只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好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才能得到根本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这就要求排污单位,必须保证其相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本案中,楚门电镀厂员工张某乙明知仅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废气塔风机与引机、未开启相应的喷淋设施可能导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生产工艺废气未经处理排放环境,存在主观故意行为。


玉环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玉环县楚门电镀厂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导致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排放环境,影响极差,应当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玉环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该案移送玉环县公安局作进一步查处。玉环县公安局对张某乙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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